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方案》

本报讯 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冀办发〔2017〕30号)》《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党委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部署推动、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诚信自律、社会各方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持党政同责、社会共治,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巩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成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保驾护航。

二、强化党委食品安全工作领导责任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点。各级党委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中,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支持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组织、宣传、政法、纪检、机构编制等党委工作部门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优化专业结构,配强监管力量。督促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和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二)建立党委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食品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三)建立党委食品安全工作调研制度。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开展1~2次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深入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重点区域,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四)实行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每年向上级党委报告1次食品安全工作(含书面报告),总结成绩、分析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特别是围绕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保障能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要求,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上级党委要就下级党委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要求,指导下级党委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五)严格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加大考核力度,权重不低于3%,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完善考核机制,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六)切实履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法赋予的法定职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专项规划,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推动解决1~2项影响本地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要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督促落实。

(七)定期研究调研食品安全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提出具体举措,组织推动实施。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开展1~2次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深入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重点区域,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八)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下级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目标绩效考核。

(九)加大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且能满足日常监管、风险监测、科普宣教、信息化建设等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监督抽检经费至少满足4份/千人。加强食品安全行政监督和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确保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建立相对稳定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报酬保障机制。

(十)主导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对涉及跨领域、多部门的重点难点工作,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和规范提升、食用农产品使用违禁物质和农兽药残留治理、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地沟油”治理、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管理以及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综合整治等,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总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及时跟踪督办,统筹推动落实。

(十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摒弃地方保护主义,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公布区域内监督执法信息和典型案件,防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第一时间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积极应对,妥善处置。

(十二)切实发挥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作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地食品安全工作,提出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职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成。要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制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长(主任)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设置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3~5名,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四、强化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

(十三)建立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的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业务必须管食品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四)落实党委相关工作部门职责。政法委牵头建立政法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件协调机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移交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组织、编制部门加大干部配备、机构设置支持力度,推进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宣传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宣传工作范畴,加强舆论引导,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十五)落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农牧、食药监、城管、工商、质监、公安、林业、卫生计生、教育等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行政监管、刑事打击和相关工作职责,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就重大安排部署,开展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在制度建设、风险防控、日常监管、行刑衔接、信用惩戒等方面,共享资源、互通信息,切实防范监管失责缺位,提升协同共治能力。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首要职责,调整、充实、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确保有足够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十六)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市、县两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搭建辐射面广、群众参与度强的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科学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保障措施

(十七)落实“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本地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食品安全“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十八)严格督查督办。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机制,将党委和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安排等确定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要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专项督查、实地督查、暗访督查等形式,每年至少开展2次针对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的督查,建立督查整改验收销号制度和督查台账,形成督查报告,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十九)实施约谈通报。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警示通报、约谈。

(二十)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者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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